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26〕19号
青海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基层消防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完善全省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机制,构建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健全基层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一) 压实属地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覆盖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政府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乡镇(街道)将消防工作职责细化落实到内设机构,明确消防工作负责人,健全有关工作制度,依法开展消防工作。村(社区)在乡镇(街道)指导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在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行政许可、人才培养、资源调配等方面强化消防安全要求,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常态化管理,定期开展针对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乡村全面振兴、城市更新等重大政策实施,在项目统筹、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基层消防安全需求。(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严格单位主体责任。各类单位要建立落实逐级逐岗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完备消防许可手续,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严格落实畅通“生命通道”、建筑防火、动火作业、设施维护保养、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持证上岗等消防安全要求。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要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确定牵头主体实施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加强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乡镇(街道)等报告,并在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推动火灾高危单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基层消防工作体制机制
(四) 完善消防工作机制。健全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协调机制,完善消防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函告通报、联合督查等制度,定期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判消防安全薄弱环节,落实针对性火灾防控措施。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基层消防协同治理机制,完善隐患发现报送、分办移交、查处反馈等制度。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考核巡查等重点内容,定期督导检查。(省委编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理顺基层消防体制。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基层消防工作。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承担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统筹协调并加强指导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推行“应消合一、队站一体”,整合乡镇(街道)力量建立应急消防救援站,由1名乡镇(街道)副职领导兼任站长,1名消防救援站业务骨干任副站长,统筹政府专职救援队伍,承担防火巡查检查、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任务。试点建设村(社区)应急消防救援点。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履职事项清单中消防相关事项。将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内容。支持乡镇(街道)消防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编办、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消防安全综合监管
(六) 推行全域消防监管模式。出台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办法。省消防救援总队统筹指导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落实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及消防救援站将辖区内单位和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加大高风险场所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基层安全生产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衔接,推动检查信息互通共享、风险隐患线索相互移送。(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实施防消一体执法监管。消防救援站依法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相应行政处罚。打破防火监督干部岗位限制,支持消防干部、消防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发挥政府专职消防员辅助执法作用,支持取得消防监督专业资格,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火灾简易登记等工作。探索在火灾防控任务较重的市(州)设立消防管理服务中心。(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提升基层消防执法能力。制定基层消防监督人员、执法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大纲,建立落实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定期轮训等制度,加强消防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执法技能培训。推行消防监督专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组织基层消防执法人员到专业机构进修学习、跟班实训。推行简易执法程序,实行“简案快办”,减轻基层负担。(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五、发展壮大基层消防工作力量
(九) 建强基层消防专业力量。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结合实际将辖区内乡镇划分为若干片区,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干部、消防员中按片区配备专业力量,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执法,指导协助乡镇做好消防工作。未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招录2名政府专职消防员,取得消防监督专业资格后,派驻乡镇(街道)协助做好协调联络、防火检查、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由属地消防救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省消防救援总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 壮大多元基层消防力量。推进重点寺庙消防救援站和全国重点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在其他乡镇因地制宜建设10人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少于5人),统筹开展灭火救援、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消防救援队伍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体系,队员优先从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中招录,依法落实工资待遇、保险福利、抚恤优待等保障。各类单位、居民小区、村(社区)因地制宜建立微型消防站。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乡镇(街道)统筹调度基层消防力量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积极促进志愿服务融入基层消防工作。鼓励引导基金会等社会力量支持基层消防事业发展。(省委统战部、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夯实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基础
(十一) 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消防规划与国土空间、乡村振兴规划衔接。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乡镇按标准建设消防供水系统。农牧村依托天然水源建设消防取水平台(码头)。强化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保障,因地制宜建设消防给水系统,配齐基础灭火器材,加强老旧电气线路改造。(省委统战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 严格行政审批源头管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严格审批。严格依据详细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优化对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规划管理。强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特别是高风险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加强小型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使用审批监管,提高备案项目抽查比例。严格电动自行车、电器产品、建筑保温材料等安全标准执行与监管,强化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抽查检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 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养老机构、医院、商超餐馆、宗教活动场所、培训机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高风险场所,以及沿街门店、经营性自建房、出租屋、限额以下工程等“不托底”领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治理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规动火作业、占堵消防通道、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突出隐患问题。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整改机制,加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综合治理。完善火灾隐患检查、整改、督办、移交、处理机制,形成检查、执法、整改闭环。(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 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将消防数字化全面融入数字政府、智慧城市、韧性城市建设,按需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资源。综合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视频监控等技术,对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重点部位管理等实时监测预警。推动将老旧小区、宗教活动、养老机构、经营性自建房等场所安装智能化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纳入民生实事项目。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保障水平。(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数据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基层消防工作共治水平
(十五) 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实施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行动,强化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宣传培训。利用各类媒介载体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依托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救援站等开展体验式、互动式宣传。中小学在教学活动中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各单位、村(社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健全火灾隐患报告奖励机制,鼓励社会群众和单位员工主动报告、积极查找身边的火灾隐患。(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 加强重点人群实操实训。强化基层消防工作人员消防业务培训。组织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网格员、志愿消防队员、物业服务人员、保安员、服务员、护工等重点人群,开展火灾隐患识别、消防器材使用等实操实训。依托市县党校(行政学院)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开展消防专题培训。鼓励各类院校开设消防安全治理、工程消防技术等相关课程,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教育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 严格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监管,督促依法开展服务活动。严厉打击不具备条件从业、不按标准执业、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 强化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健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分级分类监管、联合奖惩机制,将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保险、信贷、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参考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基层消防工作奖励约束
(十九) 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坚持消防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主动为单位、群众提供消防技术指导、隐患整改咨询、安全培训服务。规范涉企消防监督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扫码入企”制度,杜绝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和变相检查。完善防消一体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加强消防执法人员监督管理,强化执法监督、评议、过错追责。(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 强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调查。对一般火灾事故,强化技术原因和管理责任调查;对较大及以上亡人火灾,各级政府根据火灾等级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调查追究单位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属地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实行提级调查、挂牌督办,严肃追责问责。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 完善激励约束工作机制。将基层消防工作成效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健全消防工作奖惩机制,对履职到位、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表彰;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但已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有关职责,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